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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任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辦理劃定公告之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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