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業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以避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其委託他人執行者,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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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嗣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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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