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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

  1. 1.本辦法用對象為汽車運輸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
  2. 2.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3. 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管理人:由業者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由業者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執行本計畫之落實情形。
  4. 4.前項第二款管理人與第三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但業者僅有一名員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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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