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徵求投資,其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興建、營運計畫名稱及內容。 三、申請投資應備書圖文件。 四、系統功能及預計施工所需期間。 五、經營期間。 六、申請開始及截止期限。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並應登載於發行銷售地區涵蓋地方主管機關所在地之三家以上日報顯著地位。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徵求投資事宜,必要時得就公告事項舉行說明會。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徵求投資,其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興建、營運計畫名稱及內容。 三、申請投資應備書圖文件。 四、系統功能及預計施工所需期間。 五、經營期間。 六、申請開始及截止期限。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並應登載於發行銷售地區涵蓋地方主管機關所在地之三家以上日報顯著地位。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徵求投資事宜,必要時得就公告事項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