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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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者,依本辦法計算之補償費經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計算補償;需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者之補償費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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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的第14條。如果捷運系統需要穿越某些土地,必須向土地所有人取得權利,並支付補償費用。根據這個法規,如果補償費用低於新台幣2000元,就以2000元計算補償;如果需要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且補償費用低於新台幣1000元,就以1000元計算補償。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捷運系統需要穿越某些土地,必須向土地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最低補償費用為2000元或1000元。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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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