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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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使用土地相關事項,得授權主管機關所屬之工程建設機構(以下簡稱需地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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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為辦理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使用土地相關事項,得授權主管機關所屬之工程建設機構(以下簡稱需地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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