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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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應由需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並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
- 2.依前項規定應領補償費,而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者,需地機構應再限期通知一次,仍不具領者,提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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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