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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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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運機構對於所提存保證金之動支,限於下列情形: 一、每一保險事故中,營運機構對受害旅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按保險契約約定須由營運機構先行負擔之自負額給付。 二、每一保險事故中,超出保險契約給付範圍,依法應由營運機構負賠償責任時所為之賠償給付。
  2. 2.前項保證金動支後營運機構應於三個月內自行補足,逾期不補足時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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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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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名詞
  • 第五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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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第 8 條規定:「營運機構對於所提存保證金之動支,限於下列情形: 一、每一保險事故中,營運機構對受害旅客依法應負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