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01.20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存之保證金額度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定,其額度變更時亦同。
3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保證金係指下列任何一種: 一、現金。 二、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 三、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定期存款單。
4開分頁 ›
  1. 保證金以現金提供者,應繳存銀行、公庫代收或保管,並應由營運機構設立專戶處理;專戶之印鑑應由營運機構之負責人、會計主管及出納人員三人會簽或會章。
  2. 保證金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5開分頁 ›
以現金提供保證者,應由營運機構填具繳款單,向銀行、公庫繳納。
6開分頁 ›
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擔保者,應填具保證品存入申請書向銀行、公庫繳存。
7開分頁 ›
如一部份以現金,一部份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其處理程序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8開分頁 ›
  1. 營運機構對於所提存保證金之動支,限於下列情形: 一、每一保險事故中,營運機構對受害旅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按保險契約約定須由營運機構先行負擔之自負額給付。 二、每一保險事故中,超出保險契約給付範圍,依法應由營運機構負賠償責任時所為之賠償給付。
  2. 前項保證金動支後營運機構應於三個月內自行補足,逾期不補足時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處分之。
9開分頁 ›
營運機構提存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得就保證金結算淨額超出核定應提存金額部份逕予提取。
10開分頁 ›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提存保證金管理及運用,每年應定期查兩次,並得視需要隨時進行查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0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