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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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遇有保險人可能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即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方法通知保險人。
- 2.被保險人怠於前項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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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問涉及「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4 條」之內容,該條規定了被保險人遇有可能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義務。若被保險人違反此通知義務,導致保險人因此受損失,則被保險人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中提及的法條與內容相關度不高,暫時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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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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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