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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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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需之急救費用外,經保險人同意或參與,不得擅自承諾、和解或給付賠款,但被保險人自願承擔者,不在此限。
  2. 2.對於被保險人前項之和解、承認及給付賠款,保險人未予同意或參與者,僅就其實際所受損失負責,但因保險人之不同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者,除仍對其損失負賠付責任外,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其金額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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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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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和解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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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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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需之急救費用外,非經保險人同意或參與,不得擅自承諾、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