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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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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2. 2.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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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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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1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