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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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 2.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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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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