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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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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依比例,支付保險金予各該受害人。
  2. 2.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已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而仍有第三人之請求尚未計入分配時,除保險人有正當理由證明未能發現該項請求外,對第三人仍須負責。
  3. 3.第三人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始向保險人請求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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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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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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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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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4 條規定:「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依比例,支付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