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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依比例,支付保險金予各該受害人。
  2.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已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而仍有第三人之請求尚未計入分配時,除保險人有正當理由證明未能發現該項請求外,對第三人仍須負責。
  3. 第三人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始向保險人請求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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