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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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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2. 2.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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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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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509 制定)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立法理由一、政府投資興建大眾運輸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惟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因捷運系統路網之分期、分段施工尚未完成,且初期籌備成本甚高,運量偏低,而營運收支尚未穩定等,特明定政府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捷運公司使用。   二、明定捷運公司對於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應負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9 制定)

一、政府投資興建大眾運輸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惟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因捷運系統路網之分期、分段施工尚未完成,且初期籌備成本甚高,運量偏低,而營運收支尚未穩定等,特明定政府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捷運公司使用。   二、明定捷運公司對於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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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