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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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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衛生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以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的職掌。另外還包括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根據這一條規定,衛生署的組織包括署長、副署長和所屬職員,並明確了其職責和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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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