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衛生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以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的職掌。另外還包括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根據這一條規定,衛生署的組織包括署長、副署長和所屬職員,並明確了其職責和組織架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