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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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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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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