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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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其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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