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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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陳報本署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預防醫學研究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前二項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組長、副組長;副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科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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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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