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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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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陳報本署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預防醫學研究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前二項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組長、副組長;副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科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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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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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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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