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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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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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9條,該條規定了該局設立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針對此條規定,可以參考法條行政院衛生署前為因應此項疑義,確實於96年1月16日修訂之約用人員要點方加列規定「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表所訂之主管職務。」,以及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彰化醫院在96年1月1日前,因業務需要,亦曾指派約用人員暫時擔任或代理一級主管之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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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