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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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政策之制訂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癌症防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婦幼健康、優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兒童、青少年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中老年人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八、特殊傷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地方衛生單位執行本局主管事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國民健康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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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