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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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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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內政部組織法第6條,衛生福利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根據此法條,衛生福利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派員到國外駐點辦事,並遵循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工作。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6條 (110.12.16) 範例:被告司法院曾經根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派員到國外駐點辦事。
立法沿革 1 版
(1020531 制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核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1020531 制定)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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