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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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站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地區內藥物、食品、化粧品之檢驗、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地區內食品中毒案件之食品檢驗事項。 三、關於地區內地方衛生機關有關檢驗技術之協助、輔導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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