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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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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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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