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參與技術授權之廠商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或將從事與技術授權內容或技術性相關業務者。 二、擁有相當之技術能力及研究發展人力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參與技術授權之廠商資格條件,其中包括從事或將從事與技術授權內容或技術性相關業務,以及擁有相當之技術能力及研究發展人力。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我們可以找到相關解釋和例子來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具體要求,以便對其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