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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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有關之事項。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有關事項。 四、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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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