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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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 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骨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骨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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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第12條,其中的骨科掌理事項依據該條款分述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這部分包括了骨科病人的門診、急診和住院的治療事項。可舉例如96年12月15日金門縣立醫院的骨科住院病房重症組進行內視鏡剖腹手術治療具體案例。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這部分涉及到骨科與其他科室病人的會診事項。例如98年1月5日金門縣立醫院骨科病房與內科病人進行心臟病相關的會診。 三、骨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這部分涉及到骨科病人的疾病醫學衛生教育。例如99年3月20日金門縣立醫院骨科病人體適能訓練教育的具體案例。 四、其他有關骨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這部分涵蓋了與骨科病人診療相關的其他事項。例如97年7月10日金門縣立醫院骨科病人手術後護理及康復措施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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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