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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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交通車輛管理等事項。 四、勞保、健保、勞退新制等有關事項。 五、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六、環保業務有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有關事項。 八、非醫事人員甄選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十、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一、出納業務相關事項。 十二、駐警業務相關事項。 十三、工務業務有關事項。 十四、車輛管理業務有關事項。 十五、宿舍管理業務有關事項。 十六、病歷業務有關事項。 十七、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有關事項。 十八、業務職掌有關事項。 十九、資訊業務職掌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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