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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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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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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