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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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病理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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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包括了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病理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病理檢驗業務相關事項。這項法條是針對病理檢驗科的職掌事項進行規範,涵蓋了檢驗業務、教育相關事項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該條例在執行時需要對病理檢驗業務有清楚的界定和執行細則,以確保相關事項得以順利執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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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