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Sorry, I don't know the answer to that question.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