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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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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泌尿科。 八、放射線科。 九、復健科。 十、急診醫學科。 十一、神經醫學科。 十二、社區醫學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護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社會服務室。 十七、醫務行政室。 十八、總務室。 十九、人事室。 二十、會計室。 二十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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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