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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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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及東區業務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受理及執行。 二、保險對象與投保單位之輔導、查作業之執行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保險憑證之核發。 三、保險費、滯納金罰鍰之收繳、欠費之催收、訴追、報列呆帳相關作業之辦理。 四、為民服務與輔導納保作業之執行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辦理。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作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輔導、查核與違規案件之核處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 六、醫療費用核付業務之執行、醫療費用欠費催收及報列呆帳之處理。 七、醫療品質提升業務與其他本署業務之執行及技術促進。 八、其他有關各區業務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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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濟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訴追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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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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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及東區業務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受理及執行。 二、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