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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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與檢驗業務之溝通及協調。 四、食品業者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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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與檢驗業務之溝通及協調。 四、食品業者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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