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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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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
  3. 3.前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執行單位得錄製會議情況,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或其他媒體: 一、實體會議。 二、實體與網路視訊會議併行舉辦。但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得僅以網路視訊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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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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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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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