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運用其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因素計價: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力。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 五、市場價值。 六、其他相關因素。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