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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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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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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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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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