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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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院校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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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