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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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育及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服務對象生活照顧、安全防護與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及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三、服務對象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與情緒輔導及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服務對象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院外就醫及健康資訊之管理。 五、傳染病防疫、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與健康檢查、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六、服務對象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七、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八、保育及護理人員在職訓練。 九、附設幼兒園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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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