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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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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醫療財團
法人
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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