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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1. 1.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2. 2.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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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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