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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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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依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轉診業務,應置適當人員,並對轉診病人作必要之處置。
醫院、診所辦理前項轉診業務,應每月統計,並作成紀錄,以備
主管機關
之查
核
;醫院、診所接受病人轉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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