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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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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6條明確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華民國法規標準法第12條及第13條的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自不得以修正條文未規定施行日期,而類推適用其他條文规定。在上開的法規解釋與適用中,我們可以依此條款來判斷法規的生效日期。舉例來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根據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一般原則,可以推定修正法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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