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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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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6條明確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華民國法規標準法第12條及第13條的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自不得以修正條文未規定施行日期,而類推適用其他條文规定。在上開的法規解釋與適用中,我們可以依此條款來判斷法規的生效日期。舉例來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根據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一般原則,可以推定修正法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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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