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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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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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6條明確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華民國法規標準法第12條及第13條的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自不得以修正條文未規定施行日期,而類推適用其他條文规定。在上開的法規解釋與適用中,我們可以依此條款來判斷法規的生效日期。舉例來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根據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一般原則,可以推定修正法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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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