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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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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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且其餘存權益應當交還給國庫。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基金的使用得到監督,並且將剩餘的資金歸還給政府以維護財務透明度。根據相關法令,非營利組織或慈善團體的資金使用應當受到監督,結束時剩餘的資產應當回歸公共利益的使用。例如,醫療財團法人結束時,如有剩餘的基金或資產,應遵循此法規將其交還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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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