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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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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且其餘存權益應當交還給國庫。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基金的使用得到監督,並且將剩餘的資金歸還給政府以維護財務透明度。根據相關法令,非營利組織或慈善團體的資金使用應當受到監督,結束時剩餘的資產應當回歸公共利益的使用。例如,醫療財團法人結束時,如有剩餘的基金或資產,應遵循此法規將其交還給國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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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