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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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