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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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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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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02 制定)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各相關系、科、組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實務需求,釐明相關人員執業或實習範圍及其限制,爰參照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刑法法規
  • 加重其刑名詞
(086050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一、為配合實務需求,釐明相關人員執業或實習範圍及其限制,爰參照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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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41 條規定:「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