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能治療師法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