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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各相關系、科、組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實務需求,釐明相關人員執業或實習範圍及其限制,爰參照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配合實務需求,釐明相關人員執業或實習範圍及其限制,爰參照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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