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人之職能治療師證書。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撤銷其開業執照;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人之職能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人之職能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職能治療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明定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職能治療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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