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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職能治療所係由負責人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職能治療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反之,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職能治療所係由負責人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職能治療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反之,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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