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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