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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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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執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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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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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職能治療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1121208 修正)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依據衛生福利部於一零九年八月三日衛部醫字第一○九一六六三九一七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已不限於機構,爰配合其意旨酌予文字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502 制定)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職能治療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1121208 修正)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一零九年八月三日衛部醫字第一○九一六六三九一七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已不限於機構,爰配合其意旨酌予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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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9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