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物理治療師法12

快速跳轉
  1. 1.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2. 2.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物理治療師的業務範圍包括評估及測試、治療目標擬定、操作治療、運動治療、各種物理治療方式、機械性治療、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物理治療業務。而在執行業務時,物理治療師應該依照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除非不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舉例來說,若一名物理治療師在執行物理治療時,未依照醫師開具的診斷或醫囑,即屬違法行為。另外,若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則不受此限制。

立法沿革 3

(0840117 制定)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   二、按物理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物理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物理治療,再交由物理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物理治療師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操作治療,係指以手施加外力於病人之關節與軟體組織,以達減輕疼痛,增強肌力,增進關節活動度與生活功能之治療行為。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運動治療,係運用人體力學原理,及依病人病情,以各種形式之運動,施行治療,以改善、維持或增進骨骼肌肉系統、神經系統或心肺系統之功能。

(1071207 修正)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依法制體例修正;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八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20112 修正)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鑒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為提供民眾接受物理治療服務之可近性,原物理治療師法已不足以妥適規範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行為與範疇,如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等。   二、衛生福利部一0七年一月九日衛部醫字第一0七一六六0二0八號函,物理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依上開函釋精神,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明定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40117 制定)

一、明定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   二、按物理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物理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物理治療,再交由物理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物理治療師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操作治療,係指以手施加外力於病人之關節與軟體組織,以達減輕疼痛,增強肌力,增進關節活動度與生活功能之治療行為。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運動治療,係運用人體力學原理,及依病人病情,以各種形式之運動,施行治療,以改善、維持或增進骨骼肌肉系統、神經系統或心肺系統之功能。

(1071207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依法制體例修正;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八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20112 修正)

一、鑒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為提供民眾接受物理治療服務之可近性,原物理治療師法已不足以妥適規範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行為與範疇,如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等。   二、衛生福利部一0七年一月九日衛部醫字第一0七一六六0二0八號函,物理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依上開函釋精神,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明定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物理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