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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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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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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
非
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物理治療所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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