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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2.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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