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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2.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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