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6條,物理治療師在接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的詢問時,不得做出虛偽的陳述或報告。這意味著物理治療師在面對相關機關的調查時,必須提供真實且正確的資訊,否則將違反相關法規。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物理治療師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對於患者的治療情況做出了虛偽的陳述,這就違反了物理治療師法第16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的追究和相應的處罰。
物理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師受有關機關詢問,不得有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以明確規定其義務。
明定物理治療師受有關機關詢問,不得有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以明確規定其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