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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核備。 物理治療所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所開業情況異動變更時,應報請核備,以利管理。
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 物理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物理治療所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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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物理治療所開業情況異動變更時,應報請核備,以利管理。
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物理治療所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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